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585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建设任务
(一)园区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由政府主导创建设立的,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的工业园区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具有一定土地规模,制定了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及可落实的鼓励扶持政策。
(2)编制园区装配式建筑近期(3年)、中远期(5年)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的可操作性强。
(3)园区内装配式建筑企业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式装修、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科技研发等类型4种及以上。
(4)园区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和出园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园区内企业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园区设有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技术讲座、专家研讨会、技术竞赛等交流培训活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园区类产业基地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装配式建筑培训交流活动。
(3)以园区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体系和产品为基础,推广应用园区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
(4)园区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企业全产业链发展、集群式发展,带动绿色建材发展,引导带动产业基地企业形成以技术体系发展为纽带的企业联合体。
(二)企业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的企业,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不单独参评。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鼓励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申报,仅具备装配式建筑单项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能申报。
(2)符合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项目评价,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A级及以上;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产品应用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10条(或年生产不少于12条);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开发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开工面积占总开工面积10%以上,且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A级及以上;科技研发类企业应具备科研业务相关资质证明,且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工艺工法。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期(3年)、中远期(5年)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可操作性强。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建设任务。
(1)按期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企业类产业基地形成企业专用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体系、产品系列和管理体系,在专业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和企业运行方面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3)符合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项目评价,企业类产业基地3年至少承担(或产品应用、科研技术转化)3个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
(4)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管理模式。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园区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类)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书(内容要点)》(附件3)。
(二)企业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类)申请表》(附件2)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书(内容要点)》(附件3)。
(三)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园区内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
三、其他要求
请申报单位于2019年11月1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上述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科技促进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邮编:10116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联系人:郭银苹;联系电话:55597929、15901002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