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5、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取消发包单位的发包资格。(×)
36、发包单位按照《建筑法》可以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3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跨;构成犯罪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8、承包单位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它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9、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0、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4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46、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必须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由员工负责安全防护工作。(×)
4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记录在案。(×)
5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