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建科函[2009]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