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