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